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巨大损失,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奥堡工厂管理层长期忽视安全生产,恶意拖延安全整改;编制虚假安全报告,骗取国家专项拨款;
与不法商人勾结,采购劣质淘汰设备,套取、侵吞国家资产;
压制工会监督,对工人安全警告置若罔闻;为追求产值,强令违规冒险作业。
地方监管及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准安全隐患项目延期;
收受巨额贿赂,为非法采购和设备验收提供保护;
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商牟利提供便利;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掩盖事故风险,对抗上级监管。
中央部门涉事官员有严重的官僚主义,脱离实际,对下情失察;在明确风险信号前失职渎职,默许甚至纵容地方违法违规行为;其身边工作人员卷入利益输送,造成恶劣影响。
依据《德意志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劳动保护与生产安全特别法》及相关法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一) 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福格尔,原奥堡工厂厂长。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系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腐败小团体核心、对抗安全监管首恶。
罪大恶极,毫无宽恕余地。
迈瑟夫,原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工业局局长。
犯受贿罪(数额巨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系安全监管失守、权钱交易的关键节点。
布鲁诺,原路德维希港市长。
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系地方保护伞,利用公权力为个人及亲属牟利,严重破坏法制。
弗洛德里希,原化工部安全生产司司长。
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渎职罪。
作为中央主管部门官员,身负重责却严重失职,官僚主义作风酿成恶果,影响极为恶劣。
(注:上述四人已于今日上午8时,在路德维希港奥堡工厂废墟前举行的公审大会后,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令,由内务人民委员会法警队执行枪决。)
(二)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施耐德,原奥堡工厂生产副厂长。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
系福格尔主要帮凶,直接指挥违规生产。
(三) 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非法所得及部分财产
弗兰茨,原奥堡工厂仓储主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其他涉案中层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财务人员等共计9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四) 党纪政纪及附加处罚
所有上述被判刑人员,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对涉案但未构成犯罪的17名各级管理人员、监管人员,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留党察看、严重警告等处分,并进行劳动改造。
对卷入利益输送的“莱茵河畔设备贸易公司”依法查封,老板及其他责任人另案处理,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所有没收的非法所得及财产,全部并入‘奥堡事故特别抚恤与赔偿基金’。
四、 国家赔偿与抚恤
人民委员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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