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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章 永明栽赃案开庭(3/3)

我清楚知晓,一旦原告被终止供货资格,企业将面临生产线停工的困境,甚至会陷入经营危机、濒临倒闭,这便是我此次行为的真实目的。

针对未淬火齿轮不能流入生产车间、不会引发安全事故这一点,我在此作出详细说明:我曾任职于拖拉机厂生产车间,熟知工厂完整的货品质检流程。

所有从仓库调取的齿轮,都必须经过车间质检员的人工核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设备组装与生产使用。

车间传统质检方式以目视观察、小锤敲击听音核验为主。

齿轮淬火工序对生产工艺要求极高,若淬火温度把控不当,齿轮内部会产生肉眼无法察觉的细微裂纹。

这类工艺缺陷,无法通过肉眼识别,但质检员以小锤敲击齿轮时,可凭借齿轮发出的声响精准判断,核验准确率高。

未经淬火处理的齿轮,内部结构、材质密度与正品淬火齿轮存在本质差异,敲击发出的声响与正品齿轮截然不同,质检人员可以轻松甄别,绝对无法通过质检、流入生产车间。

同时我清楚工厂的质检规章制度:同一批次货品中,若检出三个及以上未淬火、工艺不合格的齿轮,即判定为重大质量事故,供货方将被暂停或取消供货资格。

基于以上所有客观事实,我本人不存在破坏工厂生产、蓄意制造安全事故的主观故意。

我采用的是可控、无安全隐患的方式实施行为,全程规避了任何生产破坏与安全风险,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生产线损坏、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任何实际危害结果。

综上所述,我完全不认可原告方指控我破坏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的相关诉讼主张。”

陈述完毕,永明收起辩护词,端正站立,静待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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