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实际收款到公司账户的金额34868万元比宋总给我下的收款指标3300万元还多了1868万元。”
白青婷:“好,辛苦赵总讲述了这个超收工程款的主要过程。
只是我还是比较好奇,你们是如何实现了现场产值2500万元,却签回来了4600万元的产值。
赵总,你刚才的是不太清楚这个详细的过程,是吗?”
赵满福答道:“是的,白老板,我不清楚细节。”
白青婷:“赵总,今天你来开会的团队里有清楚这个产值确认的细节问题的人在吗?”
赵满福答道:“有,他是我的片区商务负责人张云青。”
张云青答道:“。
。
。
。
。”
白青婷讲述了律师提供的《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西方建筑”)的委托,就《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1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京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1 月 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1100000041xxxxx),公司为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为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骨干中层管理人员,共计 75 人。
激励对象的名单明细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激励对象已获公司董事会确认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