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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 女人不易做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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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汉山大概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有一天居然会站在被告席上,等待着审判。

公诉人苗淼宣读对马汉山的起诉书。

苗淼:“被告人马汉山,男,197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马汉山因涉嫌强*罪,被怀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汉山涉嫌强*罪,于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汉山与被害人唐筱悦系上下级关系,今年6月15日,马汉山借唐筱悦醉酒之际,将唐筱悦带回自己所住酒店房间实施了犯罪行为。

6月16日清晨,被害人酒醒,大声呼救,后在酒店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衣服、头发等物证;

2.

证人刘同心、陈梅花的证言;

3.

被害人唐筱悦的陈述;

4.

案发当天21楼层的监控录像

5.

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汉山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

指控罪名是否成立?

是否自愿认罪?”。

贺晟说:“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我代表被告完全否认检察机关的所有指控。

具体理由如下:被告人马汉山与被害人唐筱悦属于公司直属上下级关系,两人于案发当天结束工作后,一起前往下榻酒店顶楼酒廊喝酒,期间,两人都喝了非常多多酒,唐筱悦更是频频劝酒,凌晨时分,两人相约回到我当事人的房间,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第二天清晨,两人酒醒,唐筱悦要求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提升唐筱悦的职务,但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所在的公司有一套非常完备的晋升体系,所以被告人拒绝了唐筱悦的要求,于是唐筱悦称若是被告人不同意,就要报警称被告人对她实施了侵犯,两人的争吵被恰好路过的酒店服务员也就是本案的其中一名证人陈梅花听见,遂通知酒店经理报了警。

综上,唐筱悦对被告人的指控是不成立的,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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