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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阁 > 律师:校园霸凌无罪?我送他死刑 > 第131章 非法拘禁罪成立?

第131章 非法拘禁罪成立?(2/3)

这时候,审判长黄有河看向了林默:“原告方律师,你还有要陈述的吗?”

林默点点头:“还有的。”

接着林默继续说道:“晚饭过后,学生会进行晚自习,这里的表面学习时间倒是和犯人一样,但是据我所知,前两百名们在下了晚自习后,会去另外一个大教室进行学习,一直会持续到凌晨一点钟,而其他普通学生大部分也不会直接去睡觉,而是学习到12点。”

“而学生们又要在六点半起床,进行非人类的跑操活动,休息时间完全不达标。”

“而在睡眠时间上,犯人的休息时间就很正常了,可以睡满八个小时的基础睡眠。”

说完,林默顿了顿,继续说道:

“所以,江海一高的学子们在精神健康,食物健康,休息健康三个方面上完全不如犯人!”

“当然,我想要论证的是江海一高的非法拘禁,我这里列出的只是孩子们的生存条件不如犯人,与虐待罪有关联,似乎还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的门槛。”

说着,林默拿出了一份网络上截取的江海一高的学生评论。

“今天想要出校门,又被保安打回去了。”

“诶,我想趁着一点休息时间出去买一点牛奶,也被保安打了回来。”

“一点自由都没有啊,我过了休息时间,在校园里面游荡了一下,就被保安抓起来教育了,让我必须呆在教室里面。”

“我好害怕,感觉人生已经被控制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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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例完后。

林默接着说道:“结合我之前说的情况,我们可以看见,学生们在学校里是一点自由权利没有的,甚至连校门都出不去,就连在校园内游荡休息的自由权利都没有。

连江书萱和陈安民在后山聊天这种舒缓情绪的小事,都被监控录像拍摄了下来,被批评。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保安和督学的手段,都涉及到了“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而孩子们都是具有自由的自然人。

学校的种种行为符合:‘间接地限制人的身体自由,剥夺其在场所间移动的自由,例如将他人监禁于某一特定场所,使其无法或显著难以离开、逃出。

’

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物理性的有形手段,也可以是非物理性的无形手段。

而且,无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拘禁他人,还是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进行拘禁(例如,让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其不敢轻易跳下车),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一口气念完了专业术语,林默喘了一口气。

心里想着得多练练肺活量了。

然后再继续说道:“所以,审判长,我之前举的例子就是为了让孩子们跟犯人做对比,孩子们是自由的自然人,但为什么过的却比监狱的犯人还要束缚,还要压迫呢?”

林默的意思很明显,犯人犯事了才被审判拘禁,而孩子们是自然人都比犯人过的差,这不是非法拘禁是什么!

而且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非法拘禁!

这时候,林默还没完,继续说道:

“而且江海一高还在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孩子们实施了精神压迫,侮辱等恶劣行为。

所以我认为,江海一高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孩子们自由的意愿,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并且在“拘禁”过程中,还造成了人员的伤残,量刑必须加重!

审判长,我的陈述到此结束。”

说完,林默向黄有河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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