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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俘虏劳改条例》(3/3)

比如囚禁、谈判与招降?

。

高价值俘虏如敌方首领可能被囚禁以施压或作为谈判筹码,例如项羽扣押刘邦亲属。

部分俘虏因身份或能力被招降为官,如匈奴日逐王归降汉朝后受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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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没有成法,那圣明就开创一个成法!

朕就是要让天下四海看看,圣明不仅能打赢战争,更能管好俘虏!”

朱高燧乾纲独断,转向内阁众臣道:“李默,你牵头,六部九卿参与,三日内草拟出《俘虏劳改条例》的大纲,要写清楚俘虏的口粮标准、劳动强度、奖惩制度、逃跑处置等等,一条都不能少!

至于不同俘虏的处置方式,也列出来。”

三日后,《俘虏劳改条例》草案送到了乾清宫。

朱高燧逐字逐句审阅,红笔圈改之处密密麻麻。

原“每月可休息三日”,改为“每铺完一里铁轨,所属施工队休息半日”。

原“逃跑者杖一百”,改为“逃跑者斩立决,同队连坐罚劳役十日,食物减半”。

新增“俘虏若能揭发同营奸细,免劳役一个月”、“累计获得三百工分者,提拔为监工助手,免劳役”等等。

《俘虏劳改条例》颁布后,旧明俘虏的秩序为之一变。

到次年开春,蓝石城至毗阳城的铁路路基已铺设过半,六千余俘虏无一人逃跑。

杨廷枢给朱高燧的奏本里写道:“俘虏夜宿草棚,晨起闻鸡,凿石铺轨,汗透重衣。

问之,则曰‘早一日铺完,早一日得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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