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注一:下叙按的部分是解释新制(之制);沿革并释1为宋前期制,2为元丰改制后制,包括顺延制元佑、政和之制;3为新制之解释。
而附释相关部门沿革,亦1为宋前期制,2为元丰改制后制,包括顺延至元佑、政和之制(如只写其1或2则代表其只存在某一时期。)故,下文“前期”指元丰改制前,“改制”,特指“元丰改制”或顺延至政和改制,之制称“新制”。
总注二:新制品级按唐品和宋前期品,元丰制之品级是九品十八级,不同。
总注三:此前内容,以及诸附录与本附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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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尚书省:令,一人,超品;左右仆射各一人,正二品;参知政事,若干。
属官: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从四品下;左司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右司郎中一人,从五品下;左司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右司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下;属吏;都事,从七品上;主事,正八品上;令史,正九品下;书令吏,从九品下;……
按:1。
尚书省做总的政务中心。
职掌有:朝廷大事,集官商议;各部寺监事难抉者,总决之;更改法令,合议报上;百官奖罚磨勘转授,季度汇总并报达全国等;2。
令设而虚空,待以储君监国之用。
3。
左右仆射为宰相,不分首次。
参知政事为副相,然做于加衔副相,诸官加衔者当以本衔做准。
4。
左右丞,掌都省行政监督之职,分管诸寺监司事务。
5。
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掌都省各房具体事务及主掌御史台各官监督监察。
6。
都事掌点检诸房事务;主事分押各房文字。
7。
各房名及职掌待议。
沿革并释:1。
宋前期,尚书省名存实职少,于唐制并不类同,所掌计有:都堂集议君臣谥号;按格与京官亲属赠官授封等;祭祀举行受戒仪式;选人备资格改官,吏部诠定后,候皇帝引见、改官、注甲由尚书省发付选人;二十四司吏人迁补;百官申冤投状及某些公署事等等。
而尚书省官员多为加官或阶官,品阶并依唐制。
真正可职者,有判尚书都省事、令史、驱使官、散官等等。
(《宋会要》)
2。
元丰改制后,尚书省掌同唐制,即“总领百官、仪刑端揆”(《大唐六典》)。
而原来宋前期所设的中书门下,其权多悉移之。
其官设,尚书令一人,正一品,虚空;左右仆射各一人,从一品,为宰相,掌省事;左右丞各一人,正二品,副相并掌省事;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正从六品,掌受付六部事并纠举文书之违失等。
左司分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
右司分治兵、刑、工、案钞房并掌纠察御史台及刑部刑狱。
二司通治开拆、制敕、御史、催驱、封椿、知杂、印房;都事,正八品,掌点检诸房事务;主事,从八品;掌分押各房文字;(《宋会要》)
3。
新制沿革,基本是继承原来中书门下的行政总指挥中心的职能,并将宋前期的尚书省职能大多分于它部,而以元丰改制后的职能加以发挥,真正可变者,则在于扩大执政门,类以唐制之集体决议,然总决则应在二相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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