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十三日下午,襄阳的回信到了。
梁崇义的奏表另走官驿,送来的录副附在信后。
州县牒文、随行名籍与各项供验,一件不少。
沈韫先拆信,将几张附页并排放在案上。
庞充当日随行者共二十六人,州府差役十七,退籍旧卒六,仍在军籍者三人。
三名军士留在渠口,没有进入庄门;入庄者有佩刀、持杖的,未带弓弩。
随行之人、庄中管事与渠边邻户已分别问过,所供能够相合。
所奉县牒追摄郭童命案涉案人,取验相关契据。
军府没有另发调兵文书,也未命他封庄、取粮或处分周氏田产。
谢长宁见她来回看了几处落款,问:“哪里不对?”
“日子。”
沈韫指给他看。
“庞叔入庄当日只取了命案相关契据。
其余旧契,是县署后来另出牒文,陈皆遣人会同县吏,分几日点收的。
周氏将这些并作一次,便成了军府领兵进庄,一次夺尽旧契。”
一百三十七份旧契,何日交来、何人经手、封在何处,均有收执与登记。
韩璋遣人巡夜,也附有州府差牒。
所守是涉案证人与几户受胁人家的住处,并无夜入周宅搜契之事。
梁崇义没有替庞充遮掩那句封庄的狠话。
“他自己已经认下,我已责令具结,不必替他遮掩。
然当日提人之后即退,未封庄仓,未取庄粮,更未将一亩田拨归军府。”
奏表中,他自劾约束不严,请朝廷核验所报。
至于周氏所称夺田,则请其明指何田被夺、交与何人。
陈皆的信更厚。
暂押田所涉三百二十七顷,原小户仍耕者七十二户,改作佃户者一百一十四户。
其余绝户、女户、孤儿、军眷与寺院代佃等情形,各在附册标明。
旧契与庄账此前已勘过大半,已有几户本息偿清,收讫票与庄账皆可为证,次年却仍照收佃租。
周氏不能另出买契,所凭仍是原来的暂押契。
另有契尾添写“永归庄业”等语的,与原户持存副契不合,添写处也无原户署押。
再往下是庄粮去处。
所抄旧年分粮簿中,一成半记入青莲寺施粥项下,一成入周氏庄仓,另有半成付陈记商号,折作药材、布匹、盐料向西。
部分交货票已与庄账勘合,折货所得仍记在周氏账内。
谢长宁抬眼:“青渠的陈记?”
“你知道?”
“谢家药商碰见过。
商号不大,走的货却杂,汉水转阆州,再往川中分货,药材、布、盐料、皮革都做。”
陈记掌柜名陈胜。
账中常见“西货”二字,是否转运河西,尚未查实。
沈韫看完后叫宋砚进来:“去国子监接梁睿。
若还未散学,便等一等,接来以后先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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