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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章 《俘虏安置办法》,日军俘虏的好日子到头了(1/3)

东北的春天来得晚。

已经是五月初了,可松花江的江面上还浮着一层薄薄的冰碴子,风从大兴安岭那边刮过来,跟刀子似的,能顺着衣领子一直钻进骨头缝里。

可比起天气,更让那七万多名日军俘虏心寒的,是刚刚贴在各地俘虏安置点门口的那张白纸黑字的告示。

《俘虏安置办法》。

落款处签署的是祁连山和杨庭辉的名字。

盖的章是第38集团军政治部的红印。

告示上的内容其实并不是很长,前前后后也就十几条,可就是这十几条,却令那些蹲在安置点里的日军俘虏们,在看完之后,被吓得脸色煞白。

第一条:凡被俘日军官兵,自即日起,编入东北战俘劳动营,统一调拨至奉天、抚顺、鞍山、本溪、鹤岗、鸡西等地煤矿、铁矿、铜矿矿场,从事井下采掘、矿物分拣、矿井维护等体力劳动。

第二条:劳动时间,每日十二小时,分两班轮换,每七日休工半日,生病者,经军医(战俘营医官)检查属实后,方可休息一日。

第三条:伙食标准,每日三餐。

早餐为一碗高粱米稀粥和咸菜;午餐为两个苞米面窝头和菜汤;晚餐为高粱米饭和炖菜。

每七日供应一顿肉食,肉量标准为每人一两。

第四条:劳动期间,不发放任何薪酬。

此系其侵略罪行应受之惩戒,属“赎罪劳动”。

第五条:所有日军俘虏,须在东北劳动十年,十年期满后,根据其在劳动期间的表现,酌情予以安置:

一、表现良好者,给其发放回国路费。

二、表现一般者,延长劳动期限一至三年。

三、消极怠工、负隅顽抗者,劳动期限延长至无限期,直至老死、累死、病死为止,绝不姑息。

第六条:劳动期间,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无需打骂,直接送入禁闭室,禁闭时间视情节轻重,由三日至三十日不等:

一、拒绝出工。

二、故意损坏工具或设备。

三、煽动他人闹事。

四、打架斗殴。

五、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

六、其他一切被管理人员认定为“不服从管理”之行为。

第七条:各俘虏安置点须于一周内,完成禁闭室建设。

禁闭室规格如下:

一、以石砌成,高一米,宽零点八米,长一点二米;

二、四壁密封,无窗,仅留底部一尺见方通气孔,通气孔设于门外,由看守控制。

三、室内设便溺器具,禁闭期间不得外出。

第八条:禁闭期间,每日供应一碗清水、半个窝头,禁闭期满后,休息半日,即行复工。

……

……

当战士将告示贴出来的时候,奉天北郊的日军战俘安置点里,黑压压的站满了人。

这些曾经穿着土黄色军装,扛着三八大盖在东北大地上耀武扬威的侵略者,此刻却都挤在了告示前,瞪着眼睛,逐字逐句地读着。

他们中的许多人根本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十年。

每天十二个小时。

下矿井。

没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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